可以,但是概率比较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一审判决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二审人民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一审判决离婚的也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一般而言,如果一审已经依法认定感情破裂,那么,二审改判的概率不大。
温馨提示: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不得改判!这主要是因为在离婚纠纷中,不仅涉及双方夫妻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而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如果一审判决不准离婚,那就意味着,一审没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处理。那么,在二审当中,如果在二审中直接判决双方离婚,则有可能剥夺当事人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合法的救济权利。当然,如果双方都同意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等一并审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审也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审理后进行改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