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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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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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