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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来源:呆呆养生

法律分析:1、移送管辖。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一、刑事诉讼法案件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上级人民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一审的案件。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例如,上级人民认为下级人民虽有管辖权,但不宜审理此案,自行审理更为适宜而决定提级管辖。

2、基层人民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应当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审判。请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

3、最高人民《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4、最高人民《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5、最高人民《解释》第1规定,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审判。

6、第二审人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人民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的下级人民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原第二审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或者其他人民审判。

在指定管辖的程序上,最高人民《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处理移送管辖争议

1、两个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一般适用谁先立案谁管辖;如果发生巧合,两个同时立案了,那么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2、两个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样报由两个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如果双方不同属一地、市的基层人民,但是同属一省、同属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报自己的上级,逐级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由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先由双方的高级人民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指定;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三十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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