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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口需要带本人去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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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述了户口登记的相关规定。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应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更正的证明。根据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其他原因引起户口变动时,也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一般需要亲自办理,如果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家人可以代办。《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哪些情况下可以代理户口登记?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户口登记是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重要环节。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户口登记。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公民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前往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例如生病、行动不便等,可以委托给直系亲属或社区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2.公民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前往机关,可以委托给他人代为办理,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前往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可以委托给他人代为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确保代办人具备相应的权限和责任。同时,公民也应该积极配合代办人办理户口登记,确保办理过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需要亲自办理户口登记时,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如果需要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内容,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证明。对于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其他原因引起户口变动的情况,也应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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