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概念: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既要求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形式平等,即提供残疾人与普通人相平等的入学机会,也要逐步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二、我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但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努力,而且取得了一定的保障实效。1、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制度努力来看,主要集中于师资保障制度、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权利救济保障制度,这三项保障制度在总体上构成了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宏观制度架构。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也在各项制度的不断实践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些成就典型地体现在残疾人教育的师资队伍渐趋优化、以残疾人教育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投资及基本建设渐趋加强和残疾人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学段衔接体系渐趋完善。3、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在立法保障上存在不足;二是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城镇与农村不平衡。4、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对策应当包括:(1)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立法应当完成相应的立法风格转向,应当由软法条款为主向软、硬法条款协调互适转向,(2)应当由以形式平等为基础向更加注重实质平等转向,(3)应当由注重实体法律责任向更加注重救济程序转向。5、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完善的具体措施应该是:(1)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建立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3)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必须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投入教育经费予以切实支持的规定(4)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加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的资格的规定;(5)同时,针对残疾人口在地区、城镇与农村分布不均衡的现实,国家特殊教育资源的供给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达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均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概念: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既要求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形式平等,即提供残疾人与普通人相平等的入学机会,也要逐步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二、我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但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努力,而且取得了一定的保障实效。1、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制度努力来看,主要集中于师资保障制度、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权利救济保障制度,这三项保障制度在总体上构成了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宏观制度架构。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也在各项制度的不断实践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些成就典型地体现在残疾人教育的师资队伍渐趋优化、以残疾人教育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投资及基本建设渐趋加强和残疾人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学段衔接体系渐趋完善。3、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在立法保障上存在不足;二是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城镇与农村不平衡。4、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对策应当包括:(1)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立法应当完成相应的立法风格转向,应当由软法条款为主向软、硬法条款协调互适转向,(2)应当由以形式平等为基础向更加注重实质平等转向,(3)应当由注重实体法律责任向更加注重救济程序转向。5、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完善的具体措施应该是:(1)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建立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3)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必须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投入教育经费予以切实支持的规定(4)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加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的资格的规定;(5)同时,针对残疾人口在地区、城镇与农村分布不均衡的现实,国家特殊教育资源的供给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达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均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法律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概念: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既要求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形式平等,即提供残疾人与普通人相平等的入学机会,也要逐步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二、我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但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努力,而且取得了一定的保障实效。1、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制度努力来看,主要集中于师资保障制度、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权利救济保障制度,这三项保障制度在总体上构成了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宏观制度架构。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也在各项制度的不断实践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些成就典型地体现在残疾人教育的师资队伍渐趋优化、以残疾人教育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投资及基本建设渐趋加强和残疾人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学段衔接体系渐趋完善。3、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在立法保障上存在不足;二是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城镇与农村不平衡。4、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对策应当包括:(1)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立法应当完成相应的立法风格转向,应当由软法条款为主向软、硬法条款协调互适转向,(2)应当由以形式平等为基础向更加注重实质平等转向,(3)应当由注重实体法律责任向更加注重救济程序转向。5、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完善的具体措施应该是:(1)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建立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3)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必须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投入教育经费予以切实支持的规定(4)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加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的资格的规定;(5)同时,针对残疾人口在地区、城镇与农村分布不均衡的现实,国家特殊教育资源的供给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达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均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1种观点: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法律定义了残疾人的概念,即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群。这一定义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残疾,包括肢体残疾、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残疾、精神障碍等。法律规定,残疾人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和机会,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有权接受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同时还应当受到社会的关爱、尊重和支持。此外,《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了残疾人的监护、救助、教育、职业康复、辅助器具、交通出行、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残疾人在就业方面有哪些特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必要的职业培训、转岗培训等,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此外,国家还应当对用工单位招用残疾人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倾斜;对雇用残疾人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贷款、场地、技术等方面的帮助。此外,国家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辅助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并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和标准,以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增强其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和需求,为其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必要的支持,实现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在职业上的平等和共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该条规定明确了残疾人的定义,以及这一人群所面临的具体困难和保障需求。
第3种观点: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3种观点: 残疾人受侵害有这些法律规定:1、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2、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