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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残疾人组织在维权方面如何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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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残疾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由于残疾人存在人体组织、生活功能等缺陷,特别是一些重度残疾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生活不能自理,一旦他们的生活权益受到侵害,其亲属或有关其他组织,就会出面代他们维权,而这些亲属或组织向人民起诉时,认为受害人不能表达其意见,就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取代受害人为原告,这种行使诉权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法律上的人格权,规定每个公民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样,也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残疾人虽有各方面的缺陷,但他们和我们中的任何人都一样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因而无论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为维护残疾人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时,均应以残疾人本人为原告。二、残疾人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残疾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所谓的精神残疾或是痴呆人,即所谓的智力残疾,其本人即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可以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充分地行使当事人的一切诉权,并在诉讼活动中可以处分实体权利。涉及上述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残疾人的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若作为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不愿履行代理责任的,人民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即为指定代理人。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区别,目前尚无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指定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为代理人,故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由人民硬性指定律师等为代理人。但有些法定代理人确实存在危害残疾人的利益,为了充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人民可以尝试对这类身有残疾的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授权义务的公职律师为其代理人代为诉讼。除以上的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以外,其他残疾人,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等,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特别授权。此种情况,要办理诉讼委托书。三、残疾人的诉称表述。当事人的诉称表现为出具的诉状内容,以及人民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凡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残疾人作为原告,就可以本人名义向陈述案情及提出诉讼请求,因此,诉状是以原告本人口吻,举证也是原告自己,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也应是原告诉称。但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这种代理诉讼形式已不仅仅是参加诉讼而己,而是代为诉讼。故法定代理人可以站在一个为他人维权的角度,不以原告的口吻,而地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维权,比如在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时,可以理直气壮地我要求被告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类似于目前正在探索的人民为了公共利益作为民事诉讼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人民裁判文书中当事人诉称、举证部分可以表述为: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法定代理人举证等。四、残疾人的庭审活动保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概念: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既要求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形式平等,即提供残疾人与普通人相平等的入学机会,也要逐步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二、我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但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努力,而且取得了一定的保障实效。1、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制度努力来看,主要集中于师资保障制度、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权利救济保障制度,这三项保障制度在总体上构成了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宏观制度架构。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也在各项制度的不断实践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些成就典型地体现在残疾人教育的师资队伍渐趋优化、以残疾人教育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投资及基本建设渐趋加强和残疾人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学段衔接体系渐趋完善。3、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在立法保障上存在不足;二是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城镇与农村不平衡。4、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对策应当包括:(1)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立法应当完成相应的立法风格转向,应当由软法条款为主向软、硬法条款协调互适转向,(2)应当由以形式平等为基础向更加注重实质平等转向,(3)应当由注重实体法律责任向更加注重救济程序转向。5、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完善的具体措施应该是:(1)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建立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3)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必须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投入教育经费予以切实支持的规定(4)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加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的资格的规定;(5)同时,针对残疾人口在地区、城镇与农村分布不均衡的现实,国家特殊教育资源的供给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达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均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概念: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既要求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形式平等,即提供残疾人与普通人相平等的入学机会,也要逐步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二、我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但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努力,而且取得了一定的保障实效。1、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制度努力来看,主要集中于师资保障制度、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权利救济保障制度,这三项保障制度在总体上构成了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宏观制度架构。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也在各项制度的不断实践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些成就典型地体现在残疾人教育的师资队伍渐趋优化、以残疾人教育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投资及基本建设渐趋加强和残疾人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学段衔接体系渐趋完善。3、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在立法保障上存在不足;二是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城镇与农村不平衡。4、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对策应当包括:(1)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立法应当完成相应的立法风格转向,应当由软法条款为主向软、硬法条款协调互适转向,(2)应当由以形式平等为基础向更加注重实质平等转向,(3)应当由注重实体法律责任向更加注重救济程序转向。5、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完善的具体措施应该是:(1)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建立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3)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必须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投入教育经费予以切实支持的规定(4)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加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的资格的规定;(5)同时,针对残疾人口在地区、城镇与农村分布不均衡的现实,国家特殊教育资源的供给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达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均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法律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概念: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既要求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形式平等,即提供残疾人与普通人相平等的入学机会,也要逐步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二、我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但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努力,而且取得了一定的保障实效。1、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制度努力来看,主要集中于师资保障制度、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权利救济保障制度,这三项保障制度在总体上构成了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宏观制度架构。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也在各项制度的不断实践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些成就典型地体现在残疾人教育的师资队伍渐趋优化、以残疾人教育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投资及基本建设渐趋加强和残疾人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学段衔接体系渐趋完善。3、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在立法保障上存在不足;二是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城镇与农村不平衡。4、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对策应当包括:(1)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立法应当完成相应的立法风格转向,应当由软法条款为主向软、硬法条款协调互适转向,(2)应当由以形式平等为基础向更加注重实质平等转向,(3)应当由注重实体法律责任向更加注重救济程序转向。5、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完善的具体措施应该是:(1)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建立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3)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必须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投入教育经费予以切实支持的规定(4)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加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的资格的规定;(5)同时,针对残疾人口在地区、城镇与农村分布不均衡的现实,国家特殊教育资源的供给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达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均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1种观点: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法律定义了残疾人的概念,即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群。这一定义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残疾,包括肢体残疾、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残疾、精神障碍等。法律规定,残疾人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和机会,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有权接受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同时还应当受到社会的关爱、尊重和支持。此外,《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了残疾人的监护、救助、教育、职业康复、辅助器具、交通出行、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残疾人在就业方面有哪些特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必要的职业培训、转岗培训等,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此外,国家还应当对用工单位招用残疾人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倾斜;对雇用残疾人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贷款、场地、技术等方面的帮助。此外,国家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辅助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并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和标准,以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增强其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和需求,为其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必要的支持,实现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在职业上的平等和共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该条规定明确了残疾人的定义,以及这一人群所面临的具体困难和保障需求。

第3种观点: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3种观点: 残疾人受侵害有这些法律规定:1、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2、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1种观点: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1、寻求帮助。可以向当地残联、维权组织、律师等专业机构寻求帮助,获得法律咨询和维权建议。2、提出申诉。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如残疾益保障机构、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要求相关部门对侵害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3、提起诉讼。如果侵害行为涉及到法律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残疾人保护权益保障法规定如下:1、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利的实现;3、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4、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5、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6、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7、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8、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9、各级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10、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11、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综上所述,维护残疾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广大残疾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同时,也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自身的维权能力,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1种观点: 残疾人组织是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以及其他残疾人民间组织。中国残联是经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其主要职能是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组织在维护残疾益方面,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包括:1.残疾人组织有权就残疾益受侵害行为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维护残疾益的责任主要由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来承担。残联等残疾人组织作为社会团体,在维护残疾益方面,它的角色是协助和配合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所以,对受害残疾人的投诉,残联等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2.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对于残疾人组织所反映的情况和予以查处的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绝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仅要认真查处有关违反残疾人保障法,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还要将最后处理的结果向反映情况的残疾人组织予以答复。3.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目前,在保障残疾益方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各级为主导,司法机关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在这一格局中,各级残联组织以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残疾人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给予支持。4.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的“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指贬低损害残疾人群体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如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有损残疾人人格和群体利益的作品等。对于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残联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3种观点: 残疾人组织是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以及其他残疾人民间组织。中国残联是经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其主要职能是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组织在维护残疾益方面,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包括:1.残疾人组织有权就残疾益受侵害行为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维护残疾益的责任主要由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来承担。残联等残疾人组织作为社会团体,在维护残疾益方面,它的角色是协助和配合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所以,对受害残疾人的投诉,残联等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2.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对于残疾人组织所反映的情况和予以查处的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绝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仅要认真查处有关违反残疾人保障法,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还要将最后处理的结果向反映情况的残疾人组织予以答复。3.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目前,在保障残疾益方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各级为主导,司法机关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在这一格局中,各级残联组织以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残疾人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给予支持。4.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的“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指贬低损害残疾人群体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如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有损残疾人人格和群体利益的作品等。对于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残联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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